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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第二專長輔導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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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師資培育、教師第二專長、中等學校、國、高中職教育、輔導教師、學分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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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與繳費方式
《點我報名本課程》
●開課期間:
A階段114年10月~115年1月
B階段115年3月~6月
C階段115年7月~9月
●修讀學分:41學分。
●每學分2500元 (教材費另計)
●應備資料:
1. 1吋光面彩色脫帽證件照2張(舊生1張)。
2.畢業證書影本1張(舊生免)。
3.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舊生免)。
4.中等合格教師證影本1張。
5.在職證明或現職三個月以上之聘書影本1張(二擇一)。
6.選課表1張。
7.學費:請於報名後三日內(含報名當日)完成金融轉帳或現金支付。※本次收費為A階段收費。
適用對象
●依據:教育部核准文號臺教師(三)字第1140035287號函開班。
●招生對象:中等學校階段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,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在職校長、專任教師或具中等合格教師證書,且聘期為3個月以上之代理、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。
●進修利益:依本校經教育部108年9月27日教育部臺教師(二)1080135589號函暨113年2月15日教育部臺教師(二)字第1130005422號函同意備查學分對照表,完整修畢本規劃課程學分之教師,得依前揭核定函取得「中等學校輔導教師」之教師證書。
●報名本班必須修讀該科全套課程亦不接受學分抵免(曾修習本校教師第二專長該學科課程者除外)。
課程介紹

課程備註
●其他注意事項:
1.所繳交之報名資料不再退還,如有偽造或不實者,除取消進修資格外,並自負法律責任。
2.凡所修科目學分,經考試成績及格且缺課時數未逾1/3者,將發給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。
3.本課程為學分班課程,不授予學位證書,欲取得學位應經各入學考試後依規定辦理。
4.退費標準依據教育部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規定辦理,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費用之九成。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ㄧ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。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,不予退還。若開班不成,全額退費。申請退費請攜帶收據正本,違反者或逾期申請者,恕無法辦理退費事宜。
5.若報名人數不足本校保有停班或延期權利。
6.課程期間若遇颱風豪雨,請依人事行政局公告之停班停課訊息為主,臺北市達停課標準即停課。(外縣市學員遇颱風請依自身安全為重)
7.修習成績合格者,學校原則於每年2月、7月、10月辦理加科登記申請作業。※前述時程將依實際情況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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